繁體中文

4月1日执行!国家发改委:全额保障性收购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布时间:2024-03-20

日前,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签署发布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这一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自2007年以来的首次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的调整,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1.png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陶冶在解读分析中指出,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的难度正在增加。一方面,个别省份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而且收购价格低于国家政策规定的电价水平。另一方面,随着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系统中的比例不断提高,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成本也在不断增加,这既包括技术上的挑战,也包括电力系统需要付出的高昂消纳成本。

与以往的政策相比,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将由保障性收购电量市场交易电量两部分组成。保障性收购电量是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包括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承担的收购义务。而市场交易电量则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2.png

这一调整突出了市场化方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消纳的重要性。在电力交易市场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收购和价格将完全由市场决定。这意味着,电网企业不再承担全额收购的义务,而只需承担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的全额收购。这对于可再生能源行业来说,意味着市场化的售电压力将有所提高,同时也要求行业提高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

然而,新政策也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优先权”。在电网并网接入、保障性收购、电力调度、电力交易等方面,可再生能源电量将享有优先权。同时,新政策还规定了在五种情形下,如因电网企业原因未能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此次新政策的出台,无疑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收购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这不仅有利于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高其在电力系统中的比例,也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的竞争和优化资源配置。然而,这也对可再生能源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行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挑战。

总的来说,新政策的出台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它将推动可再生能源行业更加深入地融入电力市场,实现市场化、规范化的发展。同时,也将为我国的能源转型和绿色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原文件如下


文章来源:光伏全球